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合集3篇

流动人口公开信(精选3篇)

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 篇1

尊敬的流动人口:

感谢您为大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来到大城,请注意下列事项:

1、如果您未办理《婚育证明》,请先到您居住的乡镇或县人口计生局流动人口办公室办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办理户籍地计生部门签发的《婚育证明》。

2、如果您属于育龄期的妇女,在外出务工、经商前先到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您外出经商、务工时,要带齐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件,以备查验。

4、您到达大城县的15天内,尽快到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证件应聘工作岗位、租赁房屋等。

5、您如果是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每季度到我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把检查证明寄回您的原籍。

6、您需要租住房屋,请先向出租户出示《婚育证明》。

7、对于发现的政策外生育,您有权利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我们将给予您一定数额的奖励。举报电话:

8、如果有困难需要帮助,请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

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 篇2

流动人口:

你们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个行业都越发活跃,招引了大量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加快了社会的发展,改善着居民的生活。对流动人口做出的巨大贡献,我们深表敬意,同时表示感谢。

为了将我们的敬意和感谢附之行动,更好地为流动人员进行服务,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对我镇的流动人员进行摸底统计,现将具体的安排和目的说明好下:

一、具体工作安排

⒈摸底统计

以村为单位,镇村两级工作人员串巷入户,入厂进车间,对外来务工、经商、随同的流动人员进行统计、登记,将摸清的底码进行汇总,指导我镇甚至是我县关于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完善。 ⒉对流动人员信息进行审核

将统计的信息录入全国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对流动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比对。要求流动人员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真实、便于管理和服务。

二、摸底的目的

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流动人口已经超出总人口的10%,成为中国发展的一支主力军,对其加强管理的前提下,更主要的是加强服务,

摸底登计是服务的基础,只有摸清底码才能更好的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服务项目有:①便民维权十项原则,本着维护流动人员的权力,方便、快捷的提供帮助。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流动人口中30—45周岁的人员占较大比例,处于生育旺期,非意愿妊娠时有发生,做为计划生育工作者的我们,有义务为你们提供服务,发放避孕药具及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同时我计生办有相应的诊断治疗仪器,免费为育龄妇女提供服务。或是出具上取环、人流、引产等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证明,要求相关机构免费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③监督用工单位,依法落实相应的用工义务,落实工人的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待遇。④更好的实现“双居工程”建设。让流动人口享有现现居地人口同等的待遇,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居民化管理和居民化服务”,更好的维护流动人口的权益。

20xx年2月1日

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 篇3

尊敬的流动人口:

您好!首先,感谢你们为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的贡献,谨向你们及你们的家人致以亲切的慰问和美好的祝愿!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请您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凡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时,须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合法证件。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同时请注意三点事项:①《居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1年、3年,居住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领手续;②变换居住处所应及时申报,如有丢失,要及时补办;③在离开居住地时应及时到办证的派出所办理注销。

如果你不遵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三)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是跨县(市、区)居住的流住人口,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我们将以“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为宗旨,依法维护你们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优质服务,也希望你们能够及时发现、举报居住身边的可疑违法分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案件线索,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东营市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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