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天早上8点集合点名,简单布置当天工作;
2、下午上班和上午、下午的下班前对上班人员岗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检;
3、执法队员未经请假,在一个月点名有3次不在位的,在全队大会上进行检讨,并将书面检查交队长办公室;
4、执法队员未经请假,一个月点名有5次不在位的,正式职工扣发当月津贴,临时工扣500元;
5、执法队员未经请假,一个月点名有7次不在位的,正式职工下岗整顿教育,并报镇委组织部处理,临时工辞退;
6、执法队员在点名时间前跟中队长请了假,中队长并向队领导报告的,视为请假;
7、执法队员旷工2次以上者视为5次点名不在位,按第4条处理;
8、执法队员旷工5次以上者视为7次点名不在位,按第7条处理。
9、节假日值班和执行特殊任务,按以上规定执行。
一、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听从指挥,热爱祖国,忠于宪法。
二、勤政为民。热爱人民,甘当公仆,忠于职守,业精技强。
三、依法行政。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四、清正廉明。艰苦奋斗,克已奉公,防腐拒贿,不徇私情。
五、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六、严守纪律。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七、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八、品行端正。着装整齐,举止端庄,言行一致,忠诚守信
1、要经常向队员进行岗位责任、考核和职业道德等教育,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2、每天早上8点集合点名,下午上班和上午、下午的下班前及节假日值班,均进行不定期抽点。
3、全体队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因故不能出勤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迟到、早退和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队员因事不能出勤的,需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半天的,由中队长批准;请假一天的,由副队长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的,由队长批准。中队长请假半天的,由副队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队长批准。副队长请假半天至两天的,由队长批准;三天以上由镇分管领导批准;队长请假半天到两天的,由镇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镇长批准。凡有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可采取由他人代请形式,事后补办手续。
5、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的队员,由个人提出意见,审批手续按镇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6、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的领导销假,否则当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