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机关办公秩序,做好防火、防盗、防止失泄密等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元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望遵照执行。
一、各种印鉴的安全管理制度
1、各单位、部门的公章要设专人保管。
2、公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可铁柜内。
二、现金的安全管理制度
1、财务部门,保存现金必须设置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由负责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下班前将超额部分送存银行。
3、到银行取送款要有两人以上,其中必须有男同志并且要乘车取送,数额较大的须由安全保卫人员护送,数额巨大的与银行联系由银行派人接送。
4、非财会部门不准保存现金,个人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一律不准放在机关。
三、贵重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像机、录像机、计算机、彩电及其分贵重仪器设备,均应设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2、所有贵重物品,要存放在门窗牢固有可靠安全设施的房间,要建立卡片,写明品种、名称、型号、本机号、价值、购入时间和保管人姓名职务。
3、建立检查制度,对上述物品每年至少要和卡片对照一次防止遗失。
四、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办公室必须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室安全保卫工作。
下班前,责任人要对本室进行认真检查,关闭电灯及其他电器、关好门窗后离开办公室。
2、办公室的门窗必须牢固。财会室、保密室门窗必须牢固,要安装保险锁或防撬锁,门上亮和窗户要安装铁栏杆。财会室、保密室应设在夜间值班人员视线之内。各种安全设备,应齐全有效。
3、办公室内各种文件、资料、报表应按保密制度管理,严防失密。非财会部门不准保存现金,财会现金按银行规定限额,存放于金库内。个人的现款和贵重物品,不准存放在办公室内。
4、严禁将燃易爆、剧毒物品带入办公室内。
5、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不准私拉电线,随意安装电器设备。离开办公室前应关闭电源。
6、办公室走廊内,不准堆放纸张,书籍和资料,不准在走廊内焚烧废纸和其他物品。
7、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并对下属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不要把节日值班流于形式。
8不准在办公室内会客,更不准在办公室内留宿。办公室钥匙不能转借,人员调出要及时收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办事处聘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和辞退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的申报,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数。
第四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三章 工资和福利
第五条 临时工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个人技能、工作量确定标准并发放。同时,按规定为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年终根据党委、政府表彰奖励规定,结合临时工个人考核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丧假三天(限直系亲属死亡),假期内发给工资;
(三)临时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假与单位在编人员相同;
(四)临时工请事假不发工资。
第四章 管理和纪律
第九条 临时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临时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不正当经济活动,保证以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有关业务单位从事经济活动订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行政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业务单位的范围由公司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各有关单位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由申请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同时注明合同专用章用途和专门保管人员,并附章样和枚数。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格、样式。
3、申请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刻制后须送法律管理部门印模备案。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专用章仅限于订立各类经济合同时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2、各单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为合同专用章使用,对外不能用于订立合同等一切经济活动。
3、一般情况下,合同业务员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订立合同,
如确需携带时,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书面借据,且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对该合同专用章在外借期间承担全部责任。
4、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及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情况,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台帐,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
5、各有关单位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的,应登报挂失,并报告集团公司,同时到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的变更
1、各有关单位需要增刻或变更合同专用章,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各有关单位变更合同专用章后,应当将报废的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条 注销营业资格的单位,应当将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
第七条 有丢失、变更、作废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及时将章样发函告知有关合作单位。
第八条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纪处理;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经济活动的,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管理部门行使解释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为,防范由于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不当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业务合同、劳动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涉外、担保、出资等合同,需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必须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各单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专用章。除因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外,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持有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战略规划部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负责保管、使用。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责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备案,不得丢失、损毁,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或代管。
(二)除非确有必要,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也不得携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须经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核通过,并由公司领导书面授权后,方可用章;所属各单位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室及所属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均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以公司或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名义进行,并加盖公司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只限于签订合同时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刻制合同专用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刻制,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如发生合同专用章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名作废。
第十一条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专用章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门印章或其他印章签订合同的,公司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签订业务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盖业务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公司以往印发的有关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律事务中心。